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改判,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上訴終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一、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均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