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主張其係「為供己吸食而持有安非他命」,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26號刑事判決,無具體證據證明聲請人確實有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卻判聲請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認上開二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認定事實及證據能力為主張,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