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前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界限之見解,因系爭規定並無明確統一標準,致法官於刑事案件個案審判量刑無法避免重複評價,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均屬違憲,確定終局裁定應予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110年8月26日作成,顯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既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至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