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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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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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18日
  • 聲請人
  • 黃柏凱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關於「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要件,是否屬濫行訴訟均出於承審法官之心態,系爭規定已剝奪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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