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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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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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7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8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01日
  • 聲請人
  • 黃永銘
  • 案由
    •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應予增列。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李奇芳律師」。
  • 理由
    •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9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應予增列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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