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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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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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63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04日
  • 聲請人
  •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
  • 案由
    • 聲請人為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5134號強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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