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4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職權認定之事實及訴訟指揮之過程有所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