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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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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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0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9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26日
  • 聲請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8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用航空法第48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12條第4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條之3(下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三有如何違反憲法之處,至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理由之情形,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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