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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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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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19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0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3月26日
  • 聲請人
  • 蕭銘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罔顧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86條第1項規定,致聲請人喪失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機會,且錯誤適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同法第39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及相關條文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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