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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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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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3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2月05日
  • 聲請人
  • 柳約有
  • 案由
    • 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士執子112罰00000000字第1120554823A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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