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宣告上開裁定無效。(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98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