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原因案件被告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侵害聲請人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且交付審判制度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及第258條之4等規定,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原交付審判之聲請人得於裁定准予自訴期間內,選擇是否提起自訴,是本件聲請就交付審判制度之疑義已不復存在;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