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310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強制戒治之評估標準及程序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