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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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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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0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張成業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提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8號、第19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行提字第54號、第55號行政訴訟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至四),及所適用之提審法第8條第1項、第10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一至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一)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關抗告之規定,未設有即時抗告,剝奪聲請人審級救濟權利,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二)系爭裁定一未於受拘禁人釋放前審理,違反憲法第8條儘速審理之旨,侵害受拘禁人之適時審判請求權。(三)系爭裁定三及四以視訊方式審理,違反憲法第8條第2項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之規定。其未將裁判基礎之證據提示、闡明於受拘禁人,剝奪受拘禁人對於證據表達意見之權利,侵害受拘禁人之公正程序請求權,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其以判斷餘地為由,拒絕審查系爭規定一之「程序」及系爭規定三之「必要」要件,剝奪受拘禁人向法院聲請提審之權利。(四)系爭規定三規定得對自感染區入境者,為其他必要措施,卻未列應守之程序、條件、期限等限制,屬於空白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三及四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及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及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所載內容,未敘明系爭規定一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及三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
      
    • 五、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所載內容,未敘明系爭裁定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又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立法政策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一、三及四就何一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
      
    • 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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