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處聲請人有期徒刑5年2月,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