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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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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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8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蕭永義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一、二、三、四、五)所定刑度過重,不符刑罰體系之均衡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二)確定終局判決未以「如無所得,在自首或自白後,即應減免其刑」之方式論斷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六、七)之適用,牴觸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之訴訟權。(三)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七而有違憲疑義,亦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部分,應併予審酌系爭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又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五、查系爭規定三、五、六未為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刑事立法政策之當否,既未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四、七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就法規範之解釋及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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