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2項及109年6月30日施行之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