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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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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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2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2日
  • 聲請人
  • 郭忠義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3年度台上字第815號(下稱系爭判決二)、第293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一)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嗣經系爭判決三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一、二、三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一、二、三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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