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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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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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4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呂金鎧
  • 案由
    • 因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7月26日台刑中字第1110000070號函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最高法院上開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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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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