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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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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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0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16日
  • 聲請人
  • 朱冠樺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符,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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