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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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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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0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2日
  • 聲請人
  • 黃鈺筌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核聲請人於收受最高法院判決後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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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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