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4條第1項、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點、第7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