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實質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79條有關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及不得僅針對訴訟費用負擔上訴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過度限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等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