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更一字第2號刑事補償決定書(下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聲請覆審,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63號覆審決定書將原決定撤銷發回,復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聲請人依法仍得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聲請覆審,卻未聲請覆審而告確定,是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