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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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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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0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1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6日
  • 聲請人
  • 楊有吉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未細究不同之訴訟程序設有例外規定,一律以訴訟標的金額限制人民上訴之機會。適用於刑事庭二審方成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被告,並受不利之敗訴判決,卻因訴訟標的未達150萬而不得上訴第三審,造成雖初次受敗訴判決,卻未給予人民至少一次的上訴機會,侵害人民之審級利益。致使本質相同之案件僅因起訴之方式不同,受有截然不同之審級保障,業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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