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惟聲請人於111年8月3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