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行政機關違反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保障及行政處分法效性等違憲事由。系爭裁定所採法律見解牴觸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聲請宣告系爭裁定違憲,俾利下級審法院依法審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抗告為有理由,廢棄原審裁定,並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