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與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地價稅及重新審理等事件,因地政機關之不法行為,致聲請人之財產權長期遭受侵害,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77及第78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仍未依新事證裁判,不法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基本人權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合,不備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