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聲請人本次聲請與其前二次聲請之案件,即與108年9月20日收文之聲請標的不同,亦與111年6月20日收文之聲請客體與標的均相異,尚難認屬同一聲請案。而本件聲請,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1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