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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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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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27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0月07日
  • 聲請人
  • 吳鎮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本件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始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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