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335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千元折算壹日,聲請人不服,復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同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憲法審查之理由。至聲請人所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審查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及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