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1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下稱系爭函),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為不得假釋之決議及說明違法、違憲,聲請憲法審查。經查,系爭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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