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應行使職權而未行使,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及財產權受到損害,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範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3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予以審查,應予以廢棄之。(二)臺灣高等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前,應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