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項、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第2項、第9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1項、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1條後段、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軍職專長內容說明表之軍法督導官(專長號碼:LA01)任務欄(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就本院釋字第436號及第704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暨暫時處分。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解釋,其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