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111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以及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均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