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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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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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0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林慶賢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規定等語。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	查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是否受理,應依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 四、	惟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為非常上訴判決,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係撤銷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刑事判決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諭知累犯部分,並未就聲請人是否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重為審酌,故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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