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0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與同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涉及有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採取不同見解,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即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