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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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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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9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7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6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已審理過之犯罪事實,重複審理並加以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及罪疑惟輕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本得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核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為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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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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