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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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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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29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4月26日
  • 聲請人
  • 蔡明家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中華民國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猶不服並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亦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文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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