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張0之居住地,因翡翠水庫興建、蓄水而被劃入水源區。該地區在居住安全、對外交通等方面都因水庫之興建而受到影響,且於水源區內居住對水源安全亦有威脅,因而地方人士請求遷村。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乃於八十五年公告經行政院核定之「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碧山、永安、格頭三村作業實施計畫」,並依上開計畫以「必須在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籍當地,並有實際居住者」為要件,發給拆遷戶「安遷救濟金」。本案聲請人以伊雖於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始設籍該地,然於六十九年一月一日水庫開始蓄水日期之前,即已實際居住於遷村計畫區內,行政機關以伊於前開日期尚未設籍為由拒絕發給搬遷救濟金,乃侵害其權益,而認上開實施計畫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