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函
一、查偽造貨幣之風近年以來日益猖獗擾亂金融莫此為甚究其案情主從人犯多有前科愍不畏法殊堪痛恨
二、前此各地法院對偽造新台幣案件係照四十五年八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三號「新台幣為地方性之券幣偽造變造新台幣案件應依刑法處斷不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解釋悉依刑法判列三數年不等照目前情形實不足以收炯戒之效
三、上年七月本行在臺復業奉總統核定復業方案第七條「中央銀行執行貨幣發行權但得委託各省銀行代理發行業務其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均應屬於中央銀行發行準備由中央銀行保管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同時行政院公布「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並廢止前臺灣省政府公布之「新台幣發行辦法」本行遵照發行統一貨幣分區之國策仍以新台幣名義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是實質上本行已完全掌握發行權新台幣之性質已與國幣無異
四、現在流通貨幣有五十元及一百元較大面額者似非加處重罰不足以杜偽造貨幣之風擬請大院提請大法官根據本行復業後發行權責情形之改變再作補充解釋以安幣政
五、即請查照惠辦見復為荷
六、副本抄送行政院及司法行政部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