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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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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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8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8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03日
  • 聲請人
  • 李玉婷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公平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之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且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本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從而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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