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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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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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0日
  • 聲請人
  • 江信義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繼續審判,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9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二),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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