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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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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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2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0日
  • 聲請人
  • 劉濬豪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第552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等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概括條款及第24條國家賠償等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 ,審理時未平等對待聲請人,也未詳查逮捕過程,執法過當等情狀,聲請人實應該當無罪判決;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0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部分,下稱系爭判決二),因聲請人年少涉世未深,故認罪,事後提再審竟遭駁回等語;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等裁判,已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竟同時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併科罰金,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以及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等規定,竟不得報外役監及監外作業,有違平等權等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亦即大審法);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四、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次查,就確定終局判決之1.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2.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4月29日聲請,其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刑事判決於109年9月30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復查1.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部分,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依法提起上訴後復又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二及三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2.系爭判決四係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3.另聲請人其餘所陳,均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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