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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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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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3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7日
  • 聲請人
  • 林順興
  • 案由
    •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及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仍須處以無期徒刑之最低法定刑,縱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為情輕法重,須面臨長達數年或數十年之有期徒刑,罪責與處罰顯不相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卻未為之,是系爭判決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確定終局裁判。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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