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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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判決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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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2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7日
  • 聲請人
  • 陳財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與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70條、第71條及8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6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70條、第71條及8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乃規範寄入監所物品的處理方式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方法,並無規範監所管理人員違反系爭規定,應受貪污治罪條例之追訴,如監所管理人員無得到不法利益,亦僅行政懲處問題。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違反系爭規定,傳送10條毛巾予受刑人乃不法利益,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工作權,故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均應受違憲宣告,並將確定終局判決廢棄發回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4月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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