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高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00聲請解釋案
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公司長期虧損,無力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與全體員工協議改以每年給付紅利方式代替退休金之發給,並列入公司章程中。何00自七十四年四月起受僱於聲請人公司時,已知該公司並無退休金制度,至八十九年四月間因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滿五十五歲而自請退休時,仍向聲請人請求給付退休金而未獲給付,經縣政府協調無結果後,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聲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給付退休金,嗣該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三號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最低退休金給與標準,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