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台北市議會函 77.5.11 議法字第一八九五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教育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茲所謂「預算總額」定義如何?是否包括特別預算之歲出額在內。本會在適用上發生疑義,請轉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解釋惠復,俾資遵循,並杜爭議。
說 明:
一、關於憲法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各級政府預算總額上應佔之比例,貴院曾以釋字第七十七號解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惟對於「歲出總額」之定義以及特別預算是否包括在「預算總額」之內,本會議員見解分歧,致適用上發生困難。為杜爭議,爰經本會第五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第七次會議議決陳俊源等臨時提案,以本會名義函請 貴院解釋。
二、檢附前述議員臨時提案影本乙份。
議長 張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