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周○聲請書
受文者:
司法院院長:黃 少 谷
副院長:洪 壽 南
大法官
主 旨:聲請人因憲法規定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對於行政法院終局裁定主文:「原告之訴駁回」暨「理由」,與其所引用之判例(見附件二),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謹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聲請,請求解釋憲法、刑法及其他法令之疑義,如說明。
說 明:
一、聲請人對上述裁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者,分別陳明於後:
1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公務員從事於依法令之公務,是否為憲法第十五條所稱:「人民之工作權」?人民一經政府簡薦委派為公務員,是否為憲法第十八條所稱:「服公職權」?此項權利是否應受保障?倘無(甲):刑法第三十四條:「褫奪公權之判決」,與同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務員之資格」。(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與第十五條之一所列舉情事之一。(丙):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應受懲戒之情事,而已受同法第三條第、第二兩項之撤職休職處分。(丁):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所定之「命令退休」。等等所列舉之情事,竟遭受不法公務員利用職權偽造文書脅迫提前退休等不法行為所侵害而造成被侵害者(聲請人)離去公務員之職位,不能服公務員之公職,亦不能為公務員之工作,是否為剝奪其「工作權」「服公職權」?被侵害者是否應受保障從而懲戒不法人員?並從而補償或賠償被侵害者之權利損害?
2 憲法第十五條之「工作權」,應受同條規定之保障,第十六條之「訴願及訴訟」第十八條之「服公職」等等所列舉之公權,亦均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保障。是否公務員即在不受保障之列?公務員不問其在職或離職退休,是否即喪失其人民之身分?是否同時喪失上述憲法所列舉之公權?如若公務員並未喪失人民之身分,亦並未喪失上述憲法所列憲之公權,聲請人自有「訴願及訴訟」之權。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引用其五三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即屬牴觸憲法,對聲請人起訴之裁定即屬違法失當。
3 人事行政處分為任免與懲戒處分,但必須遵照法令之規定行之。聲請人經銓敘部薦呈 總統任命令(職中字第一○八二號)所任用之中華民國正式公務員,其人事行政處分之特別權力關係應屬於銓敘部。台灣省政府袒護其所屬農工企業公司之不肖公務員尹○祺等之不法行為隱瞞銓敘部之舉亦為台灣省政府所不否認。此種不法公務員恃其握有實權之高級公務員之身分,利用職權偽造文書脅迫其所屬職員提前退休之不法行為,是否得謂為特別權力關係之人事行政處分?台灣省政府任其不法妄為,僅以「糾正」之官樣文章,「糾而不正」官官相護之作為,豈亦屬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此種特權豈亦得謂為係國家或政府所賦予?如其不然,是否牴觸憲法從而損害聲請人應受保障之權利?
二、台灣省農工企業公司總經理尹○祺(現仍在職)、主計室主任陳○起、課長陳○良(均退休)等三員利用職權偽造文書脅迫聲請人提前退休一案,經台灣省政府與調查局均派員查明尹○祺等三員利用職權偽造文書之事實與證據皆屬確實,亦為尹○祺等所不否認。聲請人因不服被告台灣省政府處分僅以「糾正」了案,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其本案全部經過暨起訴事實證據與理由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詳陳行政訴訟起訴書(附件一)不再複陳。茲接行政法院裁字第參玖壹號裁定正本,聲請人認為該裁定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致損害聲請人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謹依法提起聲請書,
呈請
鈞 院
大法官會議准予解釋,以資救濟而保權益。
聲請人 周○謹呈
附 件:(副本無)
一、行政訴訟起訴書抄本一份(證據附件無)
二、行政法院裁定正本之印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