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監察院公函一件
逕啟者五月三十日本院第八十四次會議監察法令研究小組對趙委員光宸等五委員所提憲法及監察法中關於公務人員違法之定義涉有疑義應請討論以便依法請由司法院解釋案之意見提請討論案經決議原提案辦法第一項何者為公務人員如包括各級民意代表並請列舉其職名及其他民意代表如立監委國大代表暨自治人員是否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請司法院解釋等語紀錄在卷查民意代表暨自治人員是否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參照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監察委員於其選出之省市議長或首長有彈劾案提出時其省市議會對該監察委員不得為罷免案之聲請之規定對省市議長既可提出彈劾則監察權行使範圍似應包括民意代表茲經決議前由相應函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